女子为躲家暴装死
今年2月16日上午8时,被告人郑某兴在柳市镇象阳社区大漠村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郑某发生争执,两人在一楼拉扯至三楼,继而发生撕扯、殴打,其间,被告人郑某兴用手掐郑某脖子,用金属保温杯、金属保温壶、金属烧水壶、金属杯猛击郑某头部,并用数据线勒郑某脖子。因被害人郑某屏住呼吸,郑某兴误以为郑某已经窒息死亡,便服用两瓶“艾司唑仑片”药品自杀。待郑某兴药物发作后,郑某从地上爬起来到三楼北向西首卧室打开窗户向附近居民求救,并到三楼北向东首卧室内等待救援。民警接警后将两人分别送往医院抢救。经温州康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兴案发时无精神病;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兴并不承认自己有杀害妻子郑某的动机,对公诉人指控他涉嫌犯下故意杀人罪表示质疑,认为自己的家暴行为最多涉嫌故意伤害罪。
当法庭向其出示金属保温杯、金属保温壶、金属烧水壶及数据线时,他对着变形很厉害的金属保温壶大呼:“我的天哪,这些东西怎么会是这样子的呢?怎么会是这样子的呢?”认为自己打妻子郑某,不可能将保温壶打得如此变形,认为是其儿子用脚踩的,或其妻子处理导致的结果。当审判长向其说明,这些证据是事发其妻子郑某报警后,第一时间到他家用合法程序提取的证据时,被告人郑某兴还是坚持说“不可能”。
被告人郑某兴说到自己的遭遇几次哽咽,受到妻子的冷落,受儿子的不待见,他认为公诉人的公诉词胡说八道,称自己在家里是自己怕妻子郑某,而不是妻子怕他。并说自己平时对妻子是“太好了”。他对公诉人对其提起故意杀人罪起诉,感到很不可思议,认为自己的家暴行为,最多定故意伤害罪,他要将起诉书发到网上让网民评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因本案涉及家庭暴力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法院认为有必要邀请专家出庭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证人陈女士对公诉人提出的“如何理解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哪些形式?”“为什么曾威胁要杀死受暴者,可以认定属于严重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专业回答。最终,法院根据陈女士的意见,认定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控制型家庭暴力,并非偶发性的家庭纠纷。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乐清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扬言要杀死被害人,为了不让被害人离开,还曾威胁要杀死被害人的大儿子和兄弟,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案发当日,被告人不仅对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多次击打,并用手掐、用数据线勒被害人脖子,足以反映其欲杀死被害人的目的;被害人反映案发当日呼救被阻止,因憋气装死才使得被告人停止暴力,这些事实虽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但被告人关于相关事实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常理不符,结合被告人的家暴史,以及其儿子的证言,对被害人的陈述,法院予以采纳。
郑某兴虽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某兴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没有悔改之意;且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并曾威胁要杀害被害人的亲属,直至本次升级至致命程度,人身危险性较大,故对郑建兴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郑某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