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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学生伪造彩票 获利11万余元获刑

刑事资讯          2016-11-27 阅读:424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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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学生伪造彩票

据中国江西网报,昨日,记者获悉,包括两名在校大学生在内的3人,被赣州市章贡区法院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到2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

“我和他去彩票公司卖过彩票,一天下来有几十块钱。”陈某的一名同学透露,陈应该是这期间认识了彩票公司的人,并开始和彩票销售小组组长饶某交上朋友。

“饶某也是年轻人,每个月拿着几千块的工资收入,也指望着能发财,但卖彩票并不能让他们一夜致富。”据办案人员介绍,从2014年7月开始,饶某和陈某商量,自己做一批彩票混搭在真彩票中卖。“要把彩票做得和真的一样,不然一下就被人发现了。”两个年轻人有了初步想法后,开始研究彩票的制作,并有了下一步的计划。很快,由饶某租赁了一个车库作为伪造彩票的场所。

“两个人进行了分工,饶某收集、提供已刮开废弃的即开型彩票,陈某则从网上购买了伪造彩票的工具、材料,并具体负责伪造彩票,而且两人会根据彩票的销售量混搭进去。”据介绍,因前期彩票不好卖,两人准备了这些设备后,加工的也很少。但之后彩票卖得越来越好,陈某就忙不过来了。

就在这个时候,大学生边某受邀请入伙。据陈某称,他向马上就要大学毕业的同学边某发出邀请,边某立即就同意入伙帮忙,于是,两人一起在车库内伪造彩票。而所有伪造好的彩票全部交由饶某,混在正规彩票中进行销售。

获利11万余元获刑

据饶某供述,陈某提供的假彩票与正规彩票除了覆盖膜颜色有点不一样之外,普通人很难通过肉眼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2015年11月6日,陈某、边某在伪造彩票的车库被巡逻民警抓获。

截至案发,饶某通过混在正规彩票中进行销售的手段,售出伪造彩票共计2.3万余张,三人获利11.7万余元。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饶某、边某共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案发后,被告人饶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视为自动投案,且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三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一审判处三人1年到2年不等刑期,并处10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

伪造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24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罪。该法对有价票证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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