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伟哥”自酿药酒销三地
华西都市报讯,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白某、张某在明知西地那非是“伟哥”主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联系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用于酿制“苗山狼”酒。而李某明知是用于酿酒,仍几次将西地那非和金阳碱销售给白某。为此,三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到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130万。
2015年,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中,泸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山狼”酒进行了监督抽检,白某是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检验,样品中含有“西地那非”、“那莫西地那非”和“伪伐地那非”等成分(西地那非是“伟哥”主要成分)。
2015年3月10日,泸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销售门市内存放的1764瓶“苗山狼”酒进行扣押,再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从“苗山狼”酒中分别检测出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按相关要求,泸州市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3月20日,叙永县公安局决定对白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但西地那非不溶于酒,酿出来的酒“口感”不好。在李某的推荐下,白某两次又从李某处分别购买了3公斤金阳碱(西地那非衍生物),用于酿制“苗山狼”酒。张某先后酿制含有西地那非、金阳碱的“苗山狼”酒共计9吨多。白某将其销往叙永县境内、重庆、广西,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涉事三男子获刑
叙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等那非类物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酒的生产和销售,但明知白某是用于酿酒,几次将西地那非和金阳碱销售给白某,其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判决:被告白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