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男子勒死5岁男童猥亵尸体
2015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临近春节,在工地干活的刘昌俊也闲了下来。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昌俊带着何某某(男,殁年5岁)等一帮孩子在公园燃放鞭炮玩耍,玩得很高兴。之后,刘昌俊海将何某某等儿童带到其暂住的位于工地板房继续玩耍。天黑后,其他儿童相继回家,何某某继续在刘昌俊的房间玩耍。
看着只剩下自己和何某某在房间,刘昌俊产生杀死何某某之念,他采用手扼颈部及用衣服勒颈等手段致何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刘昌俊将电线绑在何某某的颈部,又将何某某衣服脱掉,试图将尸体放进箱子。期间,刘昌俊对尸体进行了猥亵。
当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亲属在刘昌俊暂住的房间内找到了何某某尸体。公安机关于次日凌晨将刘昌俊抓获。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海口中院认为,刘昌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对被害人尸体进行猥亵,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昌俊杀死无辜幼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罪犯刘昌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