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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遭冒名诈骗百万 受骗单位已报案

刑事资讯          2016-12-01 阅读:2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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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遭冒名诈骗百万

一名男子自称是王力宏所属公司的员工Jack,跟北京公司签订了两场演出,却在拿了500万元(约人民币108万)订金之后就避不见面,如今更是完全失去消息。

据报导,自称“Jack”的男子先前跟北京“华容天空传媒”接洽,以王力宏公司员工身份谈定两场演唱会,开价约台币5000万元(约人民币1080万),在11月10日签完意向书之后,先拿到了500万元(约人民币108万)订金,未料之后就开始找理由推托不见面,最后甚至不回电话和讯息,仿佛人间蒸发,受骗单位目前已经报案处理。

事实上,王力宏所属的“宏声音乐”在6月就曾发表声明,指出有位“Jack刘”在大陆行骗,对方自称是王力宏的经纪人,还拿着假的公司印章签合约骗财。宏声音乐强调:“本公司并无‘Jack刘’这名雇员或经纪人,本公司也不认识‘Jack刘’此一人士。”希望外界不要再因不肖人士诈骗上当。

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Jack刘虚构是王力宏经纪人的试试,骗取受骗公司钱财,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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