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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夫妇遭食客暴打 妻子被打骨折

刑事资讯          2016-12-01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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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夫妇遭食客暴打

12月1日凌晨5点左右,在历城区花园路和洪楼西路交叉口附近,一对40多岁的环卫工夫妇在路边打扫卫生时 ,只因劝说了几句摊主不要乱扔垃圾,就遭到一男一女两名食客的辱骂和暴打,环卫工王女士被打至腰椎骨折。 据了解,打人女子当时疑刚喝过酒。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上午10点,记者在济南医院急诊病房见到了被打的环卫工夫妇,环卫工王女士正躺在病床上,而她的对象孔 先生则在一旁看护。因为被拳打脚踢摔倒在水泥地上,王女士的腰椎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而孔先生也被打得手 指伸不直。“现在腰疼腿疼,头还晕着。”王女士说。

据孔先生回忆,事发时他们夫妻俩已经在他们负责的路段清扫了一个小时的垃圾,但扫至洪楼西路十字路口 时,看到还有没收摊的夜市小吃摊,就劝了几句摊主,让他们别乱扔垃圾。但没想到的是,摊主并没有什么表示 ,反倒是在摊位上吃饭的一男一女两名食客突然起身,对他们进行辱骂,随后开始对他们拳打脚踢。

“我们扫到他们旁边时,可能他们嫌我们脏。”孔先生告诉记者,被对方暴打时,有其他摊贩上来拉架,但 他妻子已被打得躺在地上无法动弹,而他则趁机躲到一边报了警。洪楼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将打人的一男一女 带走了。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食客一言不合动手打人的行为造成了王女士腰椎骨折的严重后果,也伤害了孔先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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