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凉公安局长威胁记者
11月28日,甘肃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一民警驾驶一辆套牌车在陕西宝鸡被交警查扣。第二天,甘肃几名民警大闹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宝中队。陕西三秦都市报记者程风电话采访崆峒分局一朱姓局长时,遭对方恐吓,“我致电朱某,想要了解涉事民警的情况,以及该局对事件如何处理。朱某却威胁我‘你敢报道这个,把孙某(开套牌车的民警)日塌(祸害)了,他可能杀你全家,你看着办吧’。
二、能否构成恐吓
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并无以“恐吓罪”命名的刑法条文。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做了恐吓行为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这个是纯恐吓的情况,如果还附带了其它情况则是: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恐吓,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从视频中表达的意思来看,朱某确实说了“他(孙某)可能杀你全家”的话,有威胁的含义,但随后其改口并向记者道歉。由此看其行为情节应当还构不成刑事犯罪,可能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此外,官员基于其特定身份,因言语不当对他人造成威胁,也会有损国家、政府形象。官员受到《公务员法》管理,因此,要接受政府内部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