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智障女被杀后卖尸陕北配阴婚
今年4月13日,陕西省吴起县交警发现一辆藏有女尸的车辆,吴起县人民政府网站通报称,两名被害女子系智障人士。吴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立案侦查,破获这起为配阴婚牟利杀害两名智障女性的杀人卖尸案。
宁县公安局通报称,今年4月,马某、杨某、安某三人先后两次将甘肃庆城县驿马镇、镇原县中原乡妇女刘某、安某带到庆阳市宁县米桥镇屈家村,注射药物致两人死亡后运至陕西榆林配阴婚。4月13日,载有尸体的车辆路过陕西延安市吴起县时被当地交警查获,并立案侦查。
通报显示,近日甘肃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赴陕西省吴起县公安局将拐卖妇女、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杨某、安某押回宁县;犯罪嫌疑人马某系甘肃宁县米桥人,杨某、安某系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3人已移交宁县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马某、杨某杀害智障女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智障女的生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二人倒卖尸体的行为损害了死者家属的尊严和情感,符合侮辱尸体罪的基本特征。应当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