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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明确枪械使用 首次提出袭警处理

刑事资讯          2016-12-02 阅读:3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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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法修订明确枪械使用

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多条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及武器的相关规定,除了明确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以及现场工具使用等情形外,还要求警械武器使用须符合必要限度原则,并对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澎湃新闻)

第三十二条  (不得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停止使用武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二、 首次提出袭警处理

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警察法的修订,明确了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明确对警察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向公众明确警察执法权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警察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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