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重男轻女杀死出生仅4天孙女
1962年出生的张爱芬,和丈夫一起从事水产养殖,家境较好。儿媳妇洪玲美丽又孝顺。2009年,洪玲生下了女儿。小夫妻俩平时工作忙碌,孩子由张爱芬照看。
随着二胎政策落地,一心想抱孙子的张爱芬极力劝说儿子儿媳生二胎。小夫妻俩却不想生,觉得再养个孩子,不仅花费高,两人连一点空闲时间都没有了。
然而,架不住张爱芬的软硬兼施,再加上张爱芬承诺,只要小夫妻俩生二胎,她可以帮助照料两个孩子,而且出资给小夫妻俩再买一套房子,小夫妻俩终于同意了。
2015年11月20日,洪玲剖腹产下二胎女儿。想要孙子的张爱芬表面平淡,内心却很失落。当小夫妻再次催促买房的事时,张爱芬变卦了,冷淡表示反正养的是两个女孩,没必要再买房了。
11月23日下午,张爱芬找到洪玲的主治医生说,“我们家第二胎还是生的女儿,请你帮打听一下有没有人家愿意抱养?”主治医生吓了一跳,劝说这么做是违法的,千万不能这样。
11月24日晚上,睡在病房外走廊上的张爱芬累得筋疲力尽,心里却无法平静,想到自己这几天忙得脚不沾地、疲于奔命,但媳妇生的却又是个孙女,没有一点添丁进口的喜悦;想到以后还要承担养育两个孙女的重任,由此沦为带娃的“孩奴”,强烈的悔意涌上了心头。
张爱芬觉得所有的烦恼和矛盾,都是这个二胎孙女造成的。晚上10点钟,待洪玲母女和病房的人入睡后,她悄悄地将婴儿床上的小孙女抱至该院住院部大楼东北侧地下室楼梯转角处,采取用脚在女婴头部及身上踩踏等方式将其杀害,后将女婴放在楼梯转角处的纸盒内离开了现场。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被告人在过度疲劳后,抗压、控制能力相对减弱,案发后儿子儿媳也原谅了她,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爱芬有期徒刑十年。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被告人张爱芬因家庭琐事迁怒于刚出生的孙女,非法剥夺孙女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法医鉴定,被害女婴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爱芬罹患癔症,但案发时不处于疾病发作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张爱芬的丈夫、儿子儿媳及亲家都对她的行为表示了谅解,邻里多人向法院联名请求对她从宽处罚。法院对其从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