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困”小偷先偷被子再睡觉

人民网讯,11月29日晚11点,28岁的小伙子张刚(化名)在金牛区街头漫无目的地晃荡。路过金鱼街某小区时,看见小区大门敞开,突然心生歹念,想进去“捞一把”,于是他爬上了顶楼,看见七楼的业主在自家屋顶花园里修建了一个阳光房。然而,进入阳光房的张刚,并没有对屋内值钱物品立刻下手,而是抱了一床被子,爬到阳光房的屋顶,睡起了大觉。11月30日凌晨3点左右,一觉醒来的张刚,趁着户主熟睡,顺着厨房窗口溜进了楼下主人的客厅,偷得一对金耳环、两瓶酒、一个ipad和两部手机。得手后,张刚拿着“战利品”,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心满意足地回到在户主家阳光房屋顶继续睡觉,这一睡就睡了近15个小时。当警方最终将其挡获时,询问他为何在户主家睡觉时,他竟然抱怨:“偷东西太累人了!”
被抓前因盗窃判刑才刚出狱
后据警方了解,张刚系贵州人,之前在一家火锅店担任炒料师傅,本有稳定收入,今年2月因涉嫌盗窃被捕,在经历了8个月的监狱生涯后,11月24日才刚刚出狱,不料11月30日,又再次因涉嫌盗窃被抓。目前,张刚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