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被嫌犯杀害
悬赏通报称:2016年12月4日15时50分许,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黄松经营所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黄松派出所辅警吴凯、潘江在查办林木案件中拉着犯罪嫌疑人王成(自称)和当事人由桂霞前往柳桥沟2林班工棚,犯罪嫌疑人王成用刀将吴凯刺死,将辅警潘江和当事人由桂霞刺伤,后将吴凯焚尸,将警车点燃。
犯罪嫌疑人情况:王成(自称)男,吉林口音,年龄48岁左右,身高4375px左右,体形偏瘦,约75公斤,作案时上衣着黑色系扣棉袄,下身军绿迷彩长裤,脚穿军绿迷彩棉鞋,犯罪嫌疑人身上可能受伤。
为尽快侦破该起凶杀案,严惩凶犯,希望广大群众对照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举报线索。凡提供重要线索直接抓获嫌疑人者,我局将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同时为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举报电话:葛济海18545399966;戈大伟13039718907。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嫌犯杀害辅警逃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