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溺亡遭挟尸要价
针对网上所指安徽宿州女孩小欣(化名)溺亡后,打捞人员被疑“挟尸要价”一事,小欣的家属12月5日告诉澎湃新闻,是当地渔民主动联系家属进行打捞,2万元是作为油费和辛苦钱支付的,属于自愿行为。
安徽宿州当地微博用户12月4日晚发帖并公布了小欣家属的一份悬赏寻人启事,称16岁的小欣11月28日从学校出走后失踪,若找到孩子将当面奖励10万元;宿州某公益组织志愿者来到安徽淮北濉溪县孙疃镇的女孩溺亡打捞现场,但没找到人,后离开;打捞现场附近,一张A4纸打印的纸条显示:11月29日当地村民就可能已经发现女孩遗体所在的水域,请公益组织志愿者继续在附近河域打捞。该纸条署名为“孙疃好心人”。
当地的渔民(公益组织志愿者未打捞到尸体离开后)将溺亡女孩的尸体打捞后,要价5万元尸体打捞费,但在协调后要价2万元。
小欣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如今小欣的遗体已经找到,对其自杀的死因没有异议,因过于悲痛,不想就小欣出走后溺亡的事再发表任何看法,“孩子(遗体)已经回家了,就让她安安静静地走吧”。对于网上所指打捞存在“挟尸要价”的说法,小欣家属坚决否认,称无论是赶来的公益组织志愿者以及当地渔民,都是“好心人”。
小欣家属解释说,赶到溺亡现场的公益组织志愿者进行了持续两天的寻找,但没有找到孩子,加上有别的救援任务,只好先行撤离,走时向家属表示“有需要会第一时间赶过来”。家属强调,志愿者在搜寻期间没有谈论任何打捞费的问题,称打捞是出于公益自愿;12月4日天黑后,当地渔民主动找到家属希望继续打捞,不久小欣的遗体被找到并打捞上岸。小欣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后,家属确实给了渔民2万元。这位家属说:“这2万块钱是我们家属自愿给的,包括油费和辛苦费,因为他们确实也很辛苦。”
截至发稿,澎湃新闻尚未能联系到参与打捞小欣的渔民。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尸体打捞者如果以尸体进行威胁,向家属索要钱财,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家属事先言明打捞会付一定费用,或者说家属自愿付相应的费用,那就另当别论了,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