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惨死停车场
小杰今年刚满10岁。11月29日下午一点左右,小杰的妈妈胡女士接到学校打来的电话,说小杰出事了。
当胡女士赶到医院时,见到女儿趴在床位上,小便失禁,床单被尿湿了一大片。小杰对妈妈说:“我好难受,不要动我不要动我。” 可是没过一会,小杰就已经说不出话了,只说想喝水。喝了一点水后,永远离开了人世。
胡女士从医生手上接过女儿的死亡通知单上,死亡原因一栏里写的是“失血性休克”。 当天,胡女士就进行了报警处理。“派出所说,可能你的小孩是从高处摔下来的,我就问他们,如果是摔下来的,她为什么手脚还能动?从高空掉下来,骨头就应该受到影响了。没有半个小时就已经抢救不过来了。”
小杰的尸体被移送至法医鉴定。当法医取下小杰的衣服,胡女士才注意到女儿浑身都是伤。胡女士向记者描述女儿身上的伤痕:“脸都是肿的,胸部也肿得好大,还有盆骨这里,应该是被什么东西弄了她才会小便失禁的,以及大腿内侧都肿了好大一个包,一直到脚脖子都是伤,很长的伤口很严重的伤。下巴还有一道血口子,只要小杰动一下,血就一直往外流。”
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以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