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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刺死前妻情人 以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

刑事资讯          2016-12-06 阅读:29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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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刺死前妻情人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王悦)50岁的吴某与前妻离婚22年却一直生活在一起,在前妻情人金某醉酒持刀上门纠缠时,吴某持水果刀刺扎金某胸口致其死亡。昨日,北京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害人存重大过错,结合吴某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酌情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据检方指控,吴某与妻子冯某因工作问题于1994年协议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5年下半年,冯某与金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冯某提出结束交往,金某多次与冯某及吴某发生争吵。今年4月17日17时许,金某前往吴某与冯某居住地,要求带走冯某,并在楼道内对冯某殴打。吴某为此与金某发生争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伤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了解,在开庭前,吴某一家已赔偿金某女儿20万元的赔偿金。

以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

法院认为,金某因与吴某前妻的情感问题长期困扰、威胁吴某及其亲友,案发当天又酒后持刀在吴某家门前滋事,在本案起因上应承担全部责任。在矛盾激化过程中,也系金某先对吴某家人进行殴打,并致其轻微伤,故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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