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破获千人传销
12月6日,来宾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地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特大传销案件,共抓获涉案人员36名,涉案金额近2亿元。

据介绍,2015年11月2日,自治区公安厅将涉及上海、广西北海的传销线索指定来宾市公安局管辖。来宾警方经过深入细致工作,确定了该案以上海籍的施某珍、宋某萍等人为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09年以来,该传销犯罪团伙以“连锁经营”“北海一日游”等为名进行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从中获取非法提成。今年1-11月,专案民警持续往返于上海、北海等地侦查取证,摸清了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犯罪手法、涉案规模。11月16日,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部署和广西公安厅的协调指挥下,来宾市公安局调集精干警力,分成10余个抓捕组开展收网行动,共抓获施某珍、宋某萍等上海籍犯罪嫌疑人36名,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600多万元。该案涉案人员1000多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经审查,来宾警方依法对施某珍、宋某萍等1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来源:广西日报)
组织者涉嫌犯罪被刑拘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参与人员未达到人数、级别的标准但又侵犯市场秩序,或者违反了许可证制度时,则应根据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作出不同的处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