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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窗入室勒脖割腕女同事 竟是"因为爱情"

刑事资讯          2016-12-07 阅读:31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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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翻窗入室勒脖割腕女同事

原籍定远县的张某与被害人小燕(化名)是同事,平时关系比较好。小燕离异后,张某更是对小燕心生爱慕之情。

2015年10月初,张某在与小燕聊天过程中,小燕有关家庭的话题引起张某不悦。张某得知,小燕与前夫离婚后仍住在一起,前夫经常夜不归宿,小燕也准备寻找其他的感情归宿。张某听后非常不满,竟产生了杀死小燕的念头。

同年10月25日,张某得知小燕一人在家,凌晨3时许来到肥西县某小区小燕家楼下,攀爬至3楼小燕家室外,从卫生间窗户进入屋内。入室后他看到小燕一人熟睡,便双手掐住小燕的脖颈数分钟,又用小燕床头的数据线将小燕勒昏。张某松开手,见小燕仍有呼吸,又从厨房找来一把菜刀割断小燕的手腕。

作案后,张某离开小燕家。约半小时后,张某认为小燕已经死亡,便用小燕的手机报警投案。

肥西警方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在小燕家小区门口将张抓获。庆幸的是,经抢救,小燕脱离生命危险。

张某归案后,家人认为他的行为不合常理,提出对张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鉴定,小燕为重伤二级。肥西县法院认为,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实施杀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杀人未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赔偿小燕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3.26万元。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张某因爱生恨,对小燕实施了勒脖子割腕的行为,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杀人,客观上对小燕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虽未造成小燕死亡,但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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