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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溜进宾馆洗"霸王澡" 被警察抓住后称省水费

刑事资讯          2016-12-08 阅读:4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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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溜进宾馆洗"霸王澡"

5日下午,省城马鞍山路格林豪泰宾馆经理项女士报警求助,称该宾馆保洁员发现刚退的客房被人反锁,可能进了贼。民警和宾馆领班现场用钥匙打开客房门发现,卫生间里有一名年轻女子正哼着歌洗澡。经了解,这名女子不是客人,来客房“蹭澡”已经多次了。

市民孙红(化名)是马鞍山路格林豪泰宾馆的保洁员。 5日14时许,该宾馆5楼有间客房有客人退房,孙红前去客房打扫卫生时,却发现客房的房门被人反锁了。孙红向宾馆前台人员反映后,得知客房里没客人了。房门为什么被反锁,是否进了小偷?觉得此事蹊跷,宾馆经理项女士报了警。辖区派出所民警与宾馆领班来到房门前,发现房内传来“哗哗”的水声和歌声。宾馆领班用钥匙打开房门后,惊讶发现一名年轻女子正在卫生间里洗澡。

项女士定睛一看,这名女子可不是入住的客人,而是近期多次溜进宾馆客房洗澡的“蹭澡女”。在辖区派出所内,年轻女子自称姓凡,27岁,淮南人。项女士说,凡某某此前已有4次溜进宾馆客房洗澡了,“此前我们忍着没报警,是因为女子辩称自己内急,内急解决了顺便洗个澡。”项女士说,可女子现在的行为似乎有些习以为常,拿宾馆当自家澡堂了,店方考虑到自身财产安全和客人安全,只能报警。

对此,凡某某未否认屡次溜进宾馆“蹭澡”的行为,称这家格林豪泰宾馆只是她屡次“蹭澡”宾馆中的一家。“我租的房子可以洗澡,但不是为省点水费嘛。在外面洗澡又贵,所以我就想起溜进宾馆客房里洗澡,再趁人不备溜出去。”凡某某说。目前,辖区警方正进一步处理此事。

女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

住宅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我们在解释住宅时必须以此为标准,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住宅的结构存在多样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洋房、没有围墙的房屋,以及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的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前店后铺的小店,在小店关门休息时,也是住宅。我国刑法虽然未规定以有人居住为构成住宅的要件,但从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来看,无论是非法侵入有人居住的住宅还是无人居住的住宅,均构成本罪。

女子偷入宾馆洗澡,属于侵入了他人住宅,但该女子并没有拒不退出的行为,情节也没有那么严重,没有造成一定损害,因此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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