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被骚扰女下属回应
今天上午,当事女职员王女士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职期间,她受到关某对其实体骚扰,以及几次转正机会都被关某影响。
王女士表示,关某对她的骚扰时间持续时间很长,并有过强迫性的搂腰和摸手。同时王女士强调,自己有过几次转正机会,考核和业绩都已经达到标准,但因为关某的一些设计,影响其没有转正。关某多次以工作应酬为借口,约她出去进行骚扰。
“关某对我有长达两年的骚扰,让我有惧怕上班和见到他的顾及,对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王女士说。
王女士称,离职前,她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过情况,但领导和部门都以打压的态度回应,“领导们早知道此事,但在公众面前说不知道,而且他们有我的联系方式,但从未联系过我。还在公众面前说和我正在沟通,我却完全不知情。”
目前,王女士希望关某公开说明事实并公开道歉,针对有关领导的不作为和向媒体透露虚假信息,应给公众和本人一个合理的解释。
事件曝光后,对王女士的心理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她表示,关某在其晋升过程中“一再使坏”,最终让她未能转正,“在关某的淫威下,我不得不辞职回老家,因此我失去了工作收入,综上所述我要求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和关要对我进行经济赔偿。”王女士说。
微信骚扰算不算性骚扰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9年5月2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