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速“9·25”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司法机关已对19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给予15人党纪政纪处分。
2015年9月25日,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沪昆高速公路湘潭段“9·2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调查认为,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王邧璟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桂B36177(赣E3651挂)商品运输车,以70公里/小时左右的车速在主车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突然向左偏离驶入超车道,其车辆左侧中后部与后方同向正在超车的湘B6RC9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刮擦、挤压、碰撞;王邧璟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车辆冲破中央分隔带护栏,侵占对向车道路面,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湘E9655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碰撞导致桂B36177(赣E3651挂)半挂列车、湘E96959大型普通客车油箱变形、破裂,柴油大量泄漏,引发两车起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新华网)
1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司法机关已对王邧璟等19人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罪名;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主任科员张开庭等15人因没有认真履职等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事件的未尽职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