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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1·29”矿难新进展 四人因玩忽职守罪被查

刑事资讯          2016-12-09 阅读:3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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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11·29”矿难新进展

中新社哈尔滨12月9日电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消息,七台河市景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该院派员赶赴现场,严查爆炸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截至目前,已有4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11月29日21时许,上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名矿工遇难、1名矿工下落不明。该煤矿隶属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管辖的民营煤矿,矿井是资源整治整合拟保留的主体矿井,目前尚未经过市、区两级政府验收,属于违法违规生产。事发后,七台河市警方已控制了该煤矿的矿主、矿长和相关负责人等。

四人因玩忽职守罪被查

日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茄子河区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刘新胜、刘志国、王利波、董喜连等4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予以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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