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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半夜被陌生男子摸醒 对方被抓称心情不好

刑事资讯          2016-12-12 阅读:2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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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半夜被陌生男子摸醒

12月11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警三中队中队长付强介绍了案情,22岁的孙女士是松原人,今年夏天从吉林市某高校毕业后,在幼儿园当幼师,她和同学在船营区某小区合租了一个三室一厅,两人分屋睡。11月5日凌晨2点15分前后,孙女士在睡梦中感觉有人在摸她。睁眼一看,一名陌生男子正趴在她的床上摸她,孙女士赶紧反抗,撕扯了一段时间后,两人都没了力气。孙女士见机劝说对方,称自己不会报警,她要上个厕所。男子同意了,她赶紧跑出去,到隔壁同学的屋子中躲了起来。

孙女士到了同学卧室后,两人插上门栓后报警了。这时,隔壁屋子的男子又到这个屋子踹门。很快男子将门上玻璃踹碎,从缝隙中钻了进去。孙女士还被碎玻璃划破了手臂。

男子进去后,将孙女士扑倒在地,叫喊着:“给我拿钱,让你朋友也给我拿钱出来!”孙女士拼命反抗,两人撕扯了一会,孙女士对男子说手臂流血太多了,希望先去医院治疗。男子同意了,起身离开。

男子刚离去,辖区派出所民警也赶到了,将孙女士送到医院,同时将案情汇报给分局刑警队。

警方勘查现场后确定,男子是从一楼单元门进楼,然后从雨搭顺着电缆线爬上二楼,在二楼的厨房窗子处破坏掉纱窗后进入室内作案,应该比较熟悉周边环境。经调查,孙女士对面屋住着10个年轻人,都是饭店服务生。事发当晚他们曾一起喝酒,其中还有同事马某,以前曾在这住过。结合孙女士反映当事男子有酒味,而且时间也相符,给马某对象打电话,对方称马某没回去住。这样,马某具有重大嫌疑。

11月5日中午,民警在饭店内找到了马某,他坚称没有作案,但对自己当时的去向说不清楚。民警到马某租住的房子中,找到了孙女士所描述的衣服。马某最终承认,当天晚上回家路上和对象吵架,心情不好,又想起曾经住的地方对面有俩美女,就决定作案了。

目前,马某因涉嫌强奸、抢劫未遂被刑拘。

入室抢劫如何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情节,请咨询专业律师。

入室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马某入室首先意图强奸受害人孙女士,后来又威胁其进行抢劫,虽然二者都未得逞但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二者数罪并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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