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约会女网友
不久前,20多岁的女子宋某某主动添加尚某为好友,通过好友请求后,两人越聊越投机。11月25日,双方约定在兴庆区胜利街商业街见面。见面后,尚某发现对方果然是个美女,宋某某问尚某吃饭没有?要不一起去附近的一家烧烤店坐坐。尚某想着烧烤店消费应该不会太高,就答应了下来。
烧烤店里,两人相对而坐,服务员拿来酒水单,尚某推给女孩点单,以示大方,宋某某点了些小吃,又问尚某喝不喝酒,尚某点头后,女子点了咖啡和红酒。点完单后,服务员过来收费,尚某刷卡,服务员输好钱数后,把pos机伸了过来,尚某看也没看,输入了密码。
就这样,尚某一边和宋某某喝酒一边聊天,越聊兴致越高,两人点了4瓶红酒、4壶咖啡,每点一单,服务员拿来pos机,尚某看也不看就输入密码。
其间,宋某某提议再叫一个朋友过来喝酒,尚某没有拒绝,不久,一名稍胖点的女子赶了过来,并点了洋酒。就这样,三人又喝了6瓶洋酒,眼看夜色已深,三人出了烧烤店。出门后,借着酒劲,尚某约宋某某再去其它地方坐坐,宋某某借故要送朋友回家,让尚某先等自己一会,就这样,尚某等了一夜,再也没有看到宋某某的身影。
酒托是否构成诈骗罪
酒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情节是否严重,情节较轻的,按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会转为诈骗罪。当情节较轻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分工扮演“小老板”、“键盘手”、“传号手”、“酒托女”等角色,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的,其行为均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根据分工的不同,区分主从犯,影响量刑。
通过分工协作,利用网络工具,以谈恋爱为名约男性网友见面,并带至指定的酒廊或饭店高额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两万多元,宋某某等一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