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00元买同事行踪
12月8日,南都记者以了解亲戚结婚对象为由,联系上一家名叫“××商贸”的服务商,工作人员介绍,只需提供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包括开房记录、列车记录、航班记录、网吧记录、出境记录、入境记录、犯罪记录、住房记录、租房记录、银行记录、驾驶证记录等11个项目在内的材料,统称“身份证大轨迹”。
随后,南都记者经同事授权,提供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上述工作人员称查询户籍所在省的开房记录,价格是200元,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开房记录,价格则是300元,并可在当晚12点前出结果,不过要先微信转账。之后,南都记者按其要求支付款项300元,该工作人员请记者耐心等待结果。
9日晚7时,对方向南都记者发来了同事的开房记录的整体截图,还单发了一张今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开房的记录截图。
最后一次开房的记录截图是一张蓝底图片,左边是身份证照片,中间一列自上往下是旅客编号、民族、出生日期、证件号码、住址详址、入住房号、旅馆编码和旅馆地址,右边一列自上往下则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住址省市区、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旅馆名称和旅馆地址区划。每一次开房记录,都可把入住时间精确到了×时×分×秒。

11日,南都记者向信息被贩卖的同事户籍所在地警方反映情况,被告知应联系事发地警方。随后,南都记者致电广州公安,警方询问详细过程后,表示会安排相关人员联系。不到10分钟,相关民警与南都记者当面取得联系。在了解情况后,该民警表示,因被泄露的信息尚未构成公开上网等情节,所以暂不予处理。
对于多家涉事网站存在的问题,南都记者依次致电其注册所在地警方。成都警方就“通× 宝”的问题,回应称将派有关人员核实,并与记者联系,同时建议也可在广州当地警方报案。对猪八戒网等注册在重庆的网站,南都记者联系重庆公安,被告知只能在自己的所在地警方报案,重庆警方不予处理。
二、信息泄露案件的受理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并以此牟利的行为,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投诉;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