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谎称丈夫出轨"钓"出小偷
阿瑶夫妇是高邮人丈夫张奇(化名),在广陵区打工与4名室友合租。10月21日晚上张奇到卫生间洗澡回来发现放在床上的苹果6S手机不见了,张奇随后借室友谢某的电话报了警。2天后谢某突然提出要搬走,张奇怀疑谢某很有可能偷走了自己的手机。为试探谢某是否是偷了张奇的手机,妻子阿瑶想到一计:她添加谢某为微信好友后,在微信上谎称张奇出轨了,手机里有他出轨的证据。随后她把张奇的开机密码告诉谢某,请他帮忙查找。不知情况的谢某爽快答应,这下直接就暴露了自己偷手机的事。第二天上午阿瑶夫妇打电话给谢某,谎称公安机关已经通过指纹比对确定谢某就是偷手机的人,谢某十分紧张。
双方见面后,谢某因昧掉了放在手机套里的100元现金拒不归还,阿瑶夫妇再次报警归案后,谢某退还了阿瑶的100元现金并交代自己一时起贪念偷走了张奇的手机。近日广陵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谢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谢某偷拿张奇的苹果6S手机,被发现后虽然及时返还了,但是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