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遭家暴被挑断手筋
合肥在线12月13日消息 2016年12月13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前不久在该院开庭审理的“女律师遭丈夫家暴案”,被告人,即女律师的丈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林与被害人许红自2014年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曾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2月,被害人许红带其子、母亲被害人许翠搬至合肥市水岸茗都小区租房居住。
2016年3月2日,周林以看小孩为由,要求进入许红租住房内,遭许翠、许红拒绝后,周林强行入室并将大门反锁,从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拿出一把羊角锤朝许翠头部砸去,许翠向厨房躲避,周林紧跟其后,并反锁厨房门,用锤子朝许翠头部连续砸击致其昏倒在地。
周林继续用锤子砸许翠时,锤子被许红夺下,周林又将厨房内一铁锅的锅柄砸断,准备用锅柄断裂处扎许翠,又被许红夺下。
周林遂用脚猛踹许翠肋部。接着,周林拿起厨房内的菜刀朝许翠的头部连续砍击,许红上前夺刀,周林用菜刀将许红的手部、头面部、脚部砍伤。菜刀被许红夺下后,周林又拿起羊角锤击打许翠。
在争夺羊角锤的过程中,周林头部被许红用菜盘砸伤,许红趁机打开厨房及大门后逃出。周林被听到呼救声的邻居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被害人许翠、许红随即被送医抢救。经鉴定,被害人许翠、许红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丈夫获刑1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锤、菜刀击打被害人许翠、许红头部等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作案工具羊角锤、菜刀予以没收。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