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名保外就医贪官重新收监
2013年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组织复查,逐人见面、重新体检,监督纠正了违法问题100件,徐国健、陈耀南、胡剑鹏、周秀德等4名厅级及以上干部被督促收监执行。
前不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披露了上述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4名厅级及以上官员被点名,他们分别是原江苏省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原江苏省徐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耀南,原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主任胡剑鹏,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
2014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曾公布收监两名厅级干部,但并未点名。(北京时间)

二、保外就医的条件
刑法条文规定,罪犯在身患疾病,监狱内无法救治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到医院接受治疗和监护。一旦病愈或者身体状况缓解,还需要回答监狱服刑。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016年9月26日,最高法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明确了鉴别标准的依据,细化“不能自理”的评定标准。加之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严格限制保外就医的范围和条件,并要求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情况上网公示、同步监督。
因此,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要想借道“保外就医”来逃避法律制裁更难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