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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逼迫男友加入传销 联合同伙洗脑拘禁致其坠亡

刑事资讯          2016-12-14 阅读:2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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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逼迫男友加入传销

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田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田某在不知其女友是传销人员的情况下,受杜某邀约,于今年6月21日专程从甘肃乘坐飞机来到清镇探望。当晚24时许,杜某将男友带至清镇市红枫湖镇陈亮堡村传销窝点。

为说服男友加入该传销组织,6月22日,六名被告人按照上线的安排,轮番对田某洗脑。当田某提出要离开时,六人以各种理由不让其离开,并没收田某的手机,不准其与外界联系,还将房门反锁,防止其逃跑、报警。

据悉,田某被杜某等人非法拘禁29小时后,在房门被反锁又无法从房门逃走的情况下,6月23日凌晨5时许,他试图从被拘禁的卧室5楼窗户处逃走,但不幸坠楼身亡。

案发后,杜、陈让其他成员先行逃离现场后,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6月24日,经清镇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的死因系生前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疼痛休克死亡。

12月5日10时,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更好地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该法院“阳光护航站”特邀贵州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和贵州旅游学校的百余名师生代表参加旁听。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六名被告人以扣押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导致他人坠楼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中相关条款,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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