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宾村民非正常死亡
12月7日上午,四川宜宾市长宁县下长镇永利村年过七旬的村民周光连在古(河)下(长)路施工现场被埋致死。由于当天是下长镇赶集的日子,大多村民都赶集去了,事发时只有邻村一名村民在场目击。事发次日,长宁县委通过微博发布通报称,这是一起由施工操作不当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12月7日8时许,施工方现场管理人员沈某某、推土机驾驶员邱某、挖掘机驾驶员万某某三人到长宁县下长镇永利村6组路段施工,周某某及其家属到现场看护其农田,并要求施工人员不能将泥土推到公路用地红线外。邱某遂驾驶推土机将周边泥土推聚为两堆,未推到红线外,周某某无反对意见。当日9时许,邱某推土完毕,在推土机内休息。
当日1 0时许,挖掘机驾驶员万某某在坡顶上挖出大量泥土,现场管理人员沈某某指挥邱某将挖出的泥土往坡下推,邱某遂驾驶推土机将泥土往之前的两堆土上推,在将新土翻倒在两堆土中间压实时,站在坡上的沈某某和群众张某某发现推土机下面有人,遂奔跑呼叫邱某,邱某停机查看,发现周某某已经死亡。
事件涉事人员沈某某、邱某在道路建设工程中施工操作不当致人死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当晚21时,已被长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周光连大儿子罗忠成讲述事发情况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事人员被刑拘,那么所在单位和单位领导是否有责任呢?根据规定就生产管理人员而言,其违章管理、违章指挥行为只有与生产直接联系,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否则,仅在一般管理层次上出现漏洞,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引起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