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两万多元现金被抢
义乌市北苑街道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名男子抢走一名女子的包。”前天中午12点20分,义乌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义乌市巡防大队和北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但并没看到受害人。
这是北苑路一家银行网点,民警查看银行监控视频,只见一中年男子怀里抱着什么东西在前面跑,一名女子穿着高跟鞋在后面紧追不舍,两人相距不到10米,视频上可以清楚地看见两人样貌。
当民警找到年轻女子时,她已经将钱追回来了,一共两万多元,但抢钱的男子已不知去向。此时,女子还气喘吁吁,穿着高跟鞋,走路一瘸一拐,随后她慢慢讲述了经过。年轻女子姓王,扎着马尾辫,湖北人,在附近商场做家具生意。
“这两万多元是客户给的定金,如果被人抢走,接来10多万元的生意就没法按时交货,我就得赔好多钱。”她说。当时刚过12点,王小姐从客户那结账收到2.4万元钱,准备去银行打款给加工厂,刚到银行发现身份证忘带了,估摸着是落在车上了。
车子停在离银行不远处,小王就没有把钱收起来,而是直接拿在手上走向车子。“这个男人下手前,我先后两次看到他,只是没有意识到他会大白天抢劫。”男子穿着夹克衫身材微胖。他主动靠近和她搭讪,“你是不是在找车啊?”
小王虽然觉得他有些奇怪,但还是热情回答,“是的。”话音还没落,男子一把将她手上的钱抢了过去,撒腿就跑。事情来的太突然,小王很意外,顾不上自己穿着高跟鞋,马上就追了上去,一边追一边喊,“抢劫啦!抢劫啦!”男子跑得并不快,就在他准备骑上路边电动车逃离的时候,小王抓住了他。结果,他假装问小王,“你欠我的钱什么时候还,赶紧把车子开过来。”
这话反倒让小王有些不知所措,路人也不敢轻举妄动,以为他们有什么纠纷。“我抓着不让他走,左手掌也被他扭伤了。”男人一甩,小王没站稳,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男子趁机跳上电动车,小王赶紧起身,一把抓住他的袖子,结果又被挣脱了。
小王顾不得伤痛,再次奋起直追。好在电动车开得不快,追了几分钟,男子准备转弯进丹溪路时,小王第三次抓住他。“他正在骑车,我右手胳膊用力卡住他脖子。他加速,想把我甩掉,我也不知道哪来的劲,一下把他从车上拽了下来,我的左腿就是在那里被拖伤。”她说。
因用力过猛,小王和他一起摔倒在地,男子趁机挣脱,但最终还是被小王给抓住了。这次,小王拖着受伤的脚追了电动车1000多米,在北苑路靠近机场路这一头,将男子抓获。“我死死地抓住他,就是不让他走。”
男子威胁,再抓着不放,就要她的命。小王没有退缩,看到周围群众围了上来,她底气更足了。抢钱男子有些心虚,不过还心存侥幸,只还给小王一万元。小王当然不肯,该男子见围观人越来越多,只好将钱全部交还,逃离现场。
抢夺罪如何认定处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等。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男子在公众场合公然抢夺小王的两万元现金,起主观上明显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