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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得460万美元获刑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构成侵占

刑事资讯          2016-12-15 阅读:64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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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得460万美元获刑

马来西亚女生Christine的律师名为HugoAston,他表示自己会尽全力为Christine进行无罪辩护,同时他还表示目前Christine的所有家人为了支持她,已经从马来西亚来到了澳大利亚。

据了解,疯狂的Christine利用这笔意外得来的钱财,在澳大利亚的奢侈品商店中一天的时间内就消费了22万美元(151万人民币)。Christine的专业为化学工程,她的账户在2012年由于银行的失误收到了460万美元(约3100万人民币),但是直到2014年她才得知这一消息,随后她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用这笔钱过上了奢靡的生活。

直到2015年4月银行的工作人员才意识到自己银行错误的将钱打到了Christine账户上,并要求其归还这笔钱,而最初时她称自己的父母已经将这笔钱转走了。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构成侵占

Christine拒不退还银行因工作人员失误转入其账户的钱,根据我国刑法,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hristine取得的多余的钱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负有返还的义务,经银行催告后拒不返还,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已构成侵占罪。

从法条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这里关键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如何界定。学界有一部分人认为,代为保管的理解应不限于基于委托信赖关系产生的保管。从侵占罪的立法用语上,使用的是代为保管的财物而非委托保管的财物,这说明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存在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事实即符合侵占对象的要求,这里的保管事实可以由多种法律事件或法律关系引起,受损人和行为人之间并不一定存有内部信赖关系。另一方面,这也是基于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整体解释而得出的结论。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即可以被解释为行为人基于委托之外的某种事实而取得占有或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从此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其他同样是未经他人委托、基于某种事实而占有除遗忘物、埋藏物之外的他人财物的行为排除在侵占罪之外。

结合本案,银行要求Christine返还钱款,而王某一直不予返还,符合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可以看出Christine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Christine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成立侵占罪。银行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Christine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Christine返还不当得利。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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