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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3岁女孩田地里遇害案告破 遭村民报复奸杀

刑事资讯          2016-12-15 阅读:3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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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3岁女孩田地里遇害案告破

云南威信县罗布镇13岁留守女孩在田间被一男子杀害一个月后,12月14日,澎湃新闻从威信县公安局证实,该案已经告破,犯罪嫌疑人系威信县当地村民熊某华,为报复用木棍击打女孩后实施强奸,然后又用木棍击打女孩致其死亡,熊某华已经被刑事拘留。

此前,澎湃新闻接到云南昭通市威信县当地居民反映:11月12日,威信县罗布镇一名留守的13岁中学女生独自在山上田地间干活时,被一男子杀害;女孩平时和奶奶一起生活,男子作案前还对女孩实施了性侵。

事发现场图片显示,女孩的遗体躺在田地里,衣服上全是血。

12月14日,威信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经过近一个月的缜密侦查,威信县 “11.12”故意杀人案成功告破。经查,2016年11月12日中午,熊某华到威信县罗布镇庙坪村一山上找药材,遇到女孩张某,因怀疑张某跟曾经与其有矛盾的杨某某有关系,遂产生报复念头,用木棍击打张某后实施强奸,然后又用木棍击打张某致其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华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强奸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熊某华为了报复,用木棍将13岁幼女打晕,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时候熊某杀害女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两罪数罪并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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