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窃4年获利百万
4年前,来自江西的叶某在杭州萧山频繁盗窃,由于行事小心,叶某4年内行窃40余次,涉案金额上百万。此后叶某不仅买了私家车,还有了情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叶某,今年38岁,江西人,身手矫健,近期无业。2011年叶某来到萧山打工,因为收入微薄、工地干活太辛苦,所以没多久就不做了,之后他整天游手好闲,四处游荡。2012年底,身无分文的他想到了偷,由于行事小心,所以屡屡得手。
据了解,叶某基本上每月会作案3至4次,目标以现金、金银首饰、烟酒为主,每次得手后,他会将首饰贱卖。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多,叶某的钱包也鼓了起来,不仅买了一辆私家车方便出行和收藏赃物,还有了一个情人。据叶某交代,被抓当天正好是情人的生日,为了博红颜一笑,他本来是准备到车后备箱取钻戒作为礼物的,没想到被早已守候在一旁的警察给逮个正着。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男子多次盗窃,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盗窃了数百万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情节严重,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