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杀死患病女儿
“杀女儿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我也难过.....” 今天(12月2日)下午,江苏镇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罕见的父亲杀害女儿案。记者了解到,女儿自幼患有自闭症,后来又因被烧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父亲在家人照顾她多年后,于今年3月8日将她杀死。而此前, 这名年近半百的父亲,曾有过多次要“送走”女儿的想法。
记者从镇江中院了解到,今年47岁的丹阳男子王某是一名教师,具有大学文化水平,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今年3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3月21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王某因其女儿泞泞(化名,殁年19岁)长期卧病在床及自己欠下巨额赌债,生活压力大,遂产生杀害泞泞的念头。今年3月8日7时30分许,王某在家中,采用奶头锤击打头部、卡扼颈部等方式致泞泞当场死亡。
经鉴定,泞泞系被钝器打击头部、卡扼颈部致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王某随即打电话报警投案。
在2日下午的庭审上,王某平静地讲述了杀害女儿的原因。据他介绍,泞泞年幼时就不正常,2岁那年被确诊患上儿童自闭症。他曾带着孩子四处求医,但效果并不好。2006年,泞泞被大火烧了以后,身体状况更加糟糕,吃、喝、拉、撒、睡、外出都要人照顾。
“很多同学、同事、朋友都为我担心,他们都说你以后怎么办。我是一直抱着这样的观念,尽力地带她,等到带到带不动了,或者家里有变故的时候,我送她走,我再来坐牢,接受法律的制裁。”王某说。
王某还说,在此期间,不少人都建议他把泞泞丢掉,或者采用什么方法把她处理掉。而在3月8日下手前,他也曾有过多次这样的想法,同时将这种想法跟别人讲过。
“3月2号我掐过她,当时脸憋红了,我就没舍得。后来我还给我老婆写了一封信。”王某当庭陈述:“杀女儿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我也难过。我就想她早点断气,她也不痛苦,我也不痛苦”,庭审中王某还说:“我接受法律的审判,但绝不接受道德的审判。”
到庭公诉的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此外,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记者了解到,王某还育有一个小女儿。而据法院介绍,王某的妻子和孩子“纷纷要求对其进行谅解”。不过,2日下午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故意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女儿患病,自己生活压力大,王某因此杀害女儿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女儿的生命,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因为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