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妻子内裤上涂剧毒致其死亡
宝应的一位丈夫因为怀疑自己被戴了绿帽子,在妻子的内裤上涂了百草枯,最终导致妻子不幸身亡。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张某,今年44岁,宝应人,2006年,张某与阿芬(化名,殁年42岁)相识,2009年,两人领取结婚证,其间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在宝应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面,且生活逐年好转。因为性格关系,在做生意期间“女主外,男主内”——阿芬负责进货等对外联络,张某操持家务、农活。
原本,夫妻俩感情不错,直至今年4月,阿芬买了新手机,安装微信后,开始经常在微信上与异性聊天。为此,夫妻俩多次吵架。6月中旬,张某为农田除草而购买农药百草枯,次日上午,因不满阿芬与异性视频聊天而与其发生争执。
又因怀疑其出轨而心生怨恨,并产生“教训一下她”的想法,后将除草剩余的农药倒在阿芬内裤上并晾干。
次日起,阿芬因穿此内裤逐渐出现原因不明的外阴部溃烂、呼吸不畅等症状,辗转就医未能阻止病情恶化。同年7月6日,张某在医生的追问下讲出投毒经过。同年7月15日,阿芬仍因病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阿芬系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昨天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应法院开庭审理“宝应男子毒害妻子案”,公安机关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昨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处罚
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两个很容易被混淆的罪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尽管刑罚都包含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两者刑罚的排列顺序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在死刑的适用上顺序上不一样,故意杀人的,如果不存在从宽情节,适用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从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准确认定涉嫌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关系到是否对被告人优先适用死刑,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那么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张某怀疑阿芬有外遇而想“教训一下”而在其内裤上涂上毒药,其主观上存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过失,是指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意识到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上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受到法律的惩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