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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ps为3万 称是为了讨妈妈欢心

刑事资讯          2016-12-18 阅读:28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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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ps为3万

14日,重庆渝中区上清寺派出所民警接到位于上清寺转盘的一家工商银行客服人员报警:怀疑有人用假存款单来银行取钱。民警带着疑问快速赶到工商银行。银行客服人员将一张怀疑有问题的存款单递给民警。

“我刚拿到手的时候也没看出异样。”银行客服指着柜台前一名穿着光鲜的老妇说。老妇旁边还有一名年轻人,两人自称是母子。据了解,两人拿着这张代号为9084的存款单来取钱,存款单上写着3万元。银行人员查询后发现,账户里只有300元。客服人员搞不清楚,以为是诈骗,于是报警。

见民警到场,儿子昆珉犹豫片刻,慢慢拿出一张同样代号为9084的存款单,上面金额为300元。“3万元那张是我PS的,这张才是真的。”昆珉一句话说出来,全场人都愣住了,他母亲相当尬尴。

“我还不是为了讨妈妈欢心。”昆珉说,他是学建筑设计的,平时操作很多软件,对PS很在行。刚好他有一张300元存款单。他拍摄下来,将300元改成3万元。他原本以为母亲暂时不会动用这张存款单,哪想母亲打算去取钱。昆珉没能阻止母亲取钱的想法,只好和她一起去银行,心里很忐忑,也心存侥幸。

警方介绍,昆珉现在一家公司做建筑设计。由于今年业务不太好,眼看年底了,他没赚到多少钱。据了解,他月收入其实平均有5000多元,因之前养成花钱大手大脚习惯,加上这一年收入减少,他应付起来有些吃力。不过,母亲经常“多赚点钱早日娶媳妇”的唠叨,却让他有些心烦。为了攀比和虚荣心,也为了制止母亲唠叨,昆珉有了做假存款单的想法,没想到惹出事。

男子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男子将300元的存款单ps成3万的,为了讨母亲的欢心虚构了事实,但是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款单是母亲去取得,且其行为很容易识破,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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