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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5元得50万骗局 民政部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骗局

刑事资讯          2016-12-18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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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5元得50万骗局

近日,一则交5元得50万骗局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据悉,民政部声明中说,最近,一位自称“蔡白萍”的人假借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名义,通过微信、QQ、网络等方式到处散布关于开展“元旦、春节双节救助项目”活动的信息,其声称交5元报名费可以得到50万元资助。

12月16日,民政部官网发布《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谨防有人假借元旦春节双节救助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严正声明》表示,一自称“蔡白萍”的人散布“元旦、春节双节救助项目”活动的信息为骗局,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上当。

对此,民政部称:“我部从未委托‘蔡白萍’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元旦、春节双节救助项目’,这是一起典型的骗局。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切勿上当。我们已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向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民政部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基本民生的社会救助政策,这些救助政策均通过政府部门实施。遇到困难时,可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求助。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蔡白萍”的人假借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名义声称交5元报名费可以得到50万元资助,其行为符合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则可能涉嫌诈骗,广大网民应及时擦亮自己的双眼,防止诈骗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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