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女生遭杀害奸尸
2008年4月的一个早上,沈阳某医学院内,校园里的大学生们赶往教学楼内的教室准备上课。然而当学生门推开416教室门的时候,学生们不禁发出惊恐的尖叫。凌乱的桌椅边,地面上一个女孩倒在血泊中,衣服被人撩起,裤子被人褪到膝盖。有人认出,倒在血泊中的女生是大三年级的阿秀(化名),一个家境贫寒却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凶案现场位于教室前部,中间四列桌椅偏向窗户方向一些。相近的窗边一个课桌上,摆放着整齐的书本。徐海龙分析,从当时的位置关系看,被害的女生阿秀案发前应该在课桌前上自习,然后遇到凶手,想躲开,但是凶手跟了过来,实施了犯罪。
从女孩的状态,徐海龙初步分析,女孩被杀前或被杀后遭到了性侵害。现场勘查时,徐海龙发现,女孩头部一侧地面上有些奇怪的感觉,但是肉眼没有看出任何痕迹。随后他通过技术方法还原,发现两枚指纹。徐海龙推测,这是凶手施暴时,双臂支撑身体时留在血迹旁边,但是血迹已经不见了,指纹却仍然留下。另外,勘查时徐海龙还发现,现场女孩尸体边留下一个便签小本,上面并没有血迹,很可能是凶手留下的。
本子上,留有一个座机电话号码,经过辨认是该学校一个男生寝室的号码。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到一个带有灰尘的足印,在死者腿部发现不属于死者的几根毛发。经过尸检,被害人阿秀是被人用刀割喉致死,死后遭到性侵害。根据现场采集到的足印、毛发、便签本、电话号码,警方很快找到了同校另一名大三男生孙某某。然而,经过调查,孙某某和阿秀虽然同样是大三学生,但两人并不相识,案发之前没有任何交集。
警方在孙某某的寝室内发现了一个日记本。“回忆昨天:晚上7点左右,到图书馆还书,在之前自我脑中想要抓住机会(对了在上个星期特意买了手帕、绷带、刀子以强奸杀人用)在四楼又借了一本,在楼道里看到一个女生,没下手。往回走到4楼,416教室看见只有一个女生坐在窗前就走了进去,想着是个机会啊……”
经过警方比对,足印、字迹等,发现孙某某日记的字迹与案发现场便签本上的字迹同一;采集孙某某指纹、足印也与案发现场发现足印统一。孙某某被确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孙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交代了杀害被害人阿秀后进行性侵害的犯罪事实。据阿秀的同学们说,阿秀是来自河南省的一个农村女孩,家境贫寒,平日里生活异常简朴,学习却很刻苦。胆子比较小,从不得罪人。
这样一个文弱的女孩竟然被残忍杀害。显然,孙某某是经过预谋后行凶,但目标并不明确,只是与被害人阿秀遇到,符合自己假设的作案条件后,实施犯罪。
孙某某来自北票市,也是农村家庭走出来的孩子。在同学们眼中,孙某某有时候思维奇怪,经常说一些同学们听不懂、无法理解的话。
为何犯案,孙某某的说法依然让人无法理解,他说自己经常幻想出来有人暗示,之后自己研究催眠等问题,觉得自己年龄不小了,想破掉自己的处男之身,并且谋划实施犯罪已久。
杀人奸尸如何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凶手杀害阿秀,主观上预谋已久,客观上其行为剥夺了阿秀的生命,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杀人后对其进行奸污,行为构成了侮辱尸体罪。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