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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开药房圈钱 集资诈骗348万元被抓获

刑事资讯          2016-12-19 阅读:2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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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开药房圈钱

以开药房之名大肆圈钱,以高息为诱,向40人集资诈骗348.05万元。日前,经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林计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林计国系浙江客商,2006年来到江西省贵溪市经商。自2006年5月起,林计国先后注册登记了贵溪市某连锁药房的复兴路店和大观园店,来销售药品及保健品等。

集资诈骗348万元被抓获

2008年至2011年9月,林计国以药房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1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先后向张某、童某等40人非法集资348.05万元。经查实,林计国仅将其中约70余万元用于药房经营活动,与筹资规模明显不符。截至案发,林计国只归还本金10.6万元,支付利息7.795万元,尚有本金337.45万元未归还。经被害人报案,林计国被抓获归案。(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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