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吵架后深夜出门
12月12日傍晚五点多,老郑打算去地里拔一些菜,做晚饭。他家田地和村子隔着一条马路,老郑一个人去拔菜,去菜地必经一个圆形的池塘,面积不大,直径十来米,当地人称为“水孔”,以前主要用来灌溉,洗衣服,现如今基本废弃,所以很少有人关注。
这一次经过池塘时,老郑瞥了一眼,这一眼让他心惊肉跳,在池塘右边似乎有一只人手,吓得他赶紧跑回村子。
村子里,因为移动公司上门服务,聚集不少人,老郑就把自己看到的事和边上的人说了,别人怂恿他再回去看看,老郑一直摇头,不敢回。
说话时,另外一位村民郑师傅刚好在边上,他家就在那口池塘的斜对面,为了搞清楚怎么回事,郑师傅拉着老郑重新回到现场。顺着老郑的指引,郑师傅发现池塘里的确有一只手浮在上面,还有不少头发,不过因为天色已经暗下来,他不确定到底是不是真人。
想来想去,郑师傅还是决定报警,为了防止池塘里是假人,他报警时再三向民警说明,自己不确认是否是真人,如果不是真人,会不会因为乱报警被处理,得到否定答案,他才把事情说清楚。辖区郑宅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强光电筒的照射下,确认老郑他们看到的确实是一具女尸。
打捞上来的女尸裸着身子,身体还被绑着一块水泥块。很快,浦江县公安局刑侦分局民警也赶到现场,经确认,大家诧异发现,死者是他们已经找寻了一段时间的俞某,失踪了整整十天。12月3日晚上11点多,一位男子跑到郑宅派出所报警,说自己女朋友俞某已经失联了一天,人一直联系不上。
男子说,12月2日晚上9点半左右,两个人开车经过江南第一家,因为一点琐事发生争吵,当时女朋友开门下车,因为在气头上,他没有第一时间下车去追,等发现女朋友走出自己视线,他再去找就找不到人了。男子说,俞某31岁,短发,脸长,右眼眉有胎记,身高1.68米,失踪时身穿红色连帽棉袄、黑色紧身打底裤、黑色鞋子。
接到报警后,郑宅派出所发动全体民警寻找,发现俞某当晚下车后,其实并没有走远,一直在附近绕圈,可到11点半左右,人就彻底消失了。“凶手太残忍,衣服都没给穿。”村民说,俞某长得蛮漂亮,离异过,和前夫有个五六岁的孩子,现在这个男友,还没有结婚。
民警调查走访发现,一个村民家的监控,拍到了案发经过。监控模糊显示,2日晚上11点30多分,俞某一个人走在马路对面的辅道上,这时迎面走来一男子,两人擦肩而过。
男子走出去20多米后,突然折回,冲向俞某,之后两个人就消失在监控里。监控里的男子是谁?案发后他去了哪里?
针对这些疑问,浦江公安局民警随后展开调查,最终在16日锁定了33岁的犯罪嫌疑人吴某,他已在14日逃回贵州老家黄平县。参与调查的民警说,嫌疑人吴某10月份曾因抢夺和盗窃被治安拘留20天,11月3日才释放出来。确认身份后,浦江警方立即前往黄平实施抓捕,幸运的是,在当地走访调查时,在吴某一个朋友家附近碰到吴某,当场把人抓获。
吴某交代,事发当晚,他喝了不少酒,遇到独自走在路上的俞某,临时起意作案,逃到老家后,因为害怕一直不敢回家,也不敢联系家人,一个人在一个破房子里睡了3天,这个房子紧靠着老底子建的老机场。目前,吴某已被浦江警方刑拘,具体案情还在调查中。
故意杀人如何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吴某见色起意,杀害俞某,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俞某的生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如需要专业咨询,请来电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