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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挪9亿公款理财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刑事资讯          2016-12-20 阅读:2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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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挪9亿公款理财

据北青网报道,去年8月北京通报了7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这里面便包括张佩山。因涉案金额巨大,张佩山被媒体当成“小官巨贪”的典型案例。

通报称,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多次擅自动用马池口镇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代管的村级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总投资额8.21亿元,并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进行理财,收益归个人所有,另有2000万元到期未能收回,其间还收受某信托公司业务员给予的感谢费14万元。2015年6月,经昌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佩山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利用全面负责村级财务镇级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使用其管理的共计9亿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导致一笔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未收回(仅收回利息110万元)。

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据此,构成挪用公款罪有如下几个要素: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是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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