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发色情广告
12月19日,中国江西网报道了微博认证为全南县中寨乡的官方微博出现了推广色情淫秽视频的宣传内容。20日,全南县中寨乡对此回应,该微博因被不法分子攻击,“被发布”了该信息。目前,全南县网信部门已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微博微信账号监管,全南县中寨乡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网监大队已经受理案件,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官方发布称,“@中寨乡创先争优”微博因被不法分子攻击,“被发布”了一段不良信息。在“微博事件”发生后,该乡第一时间删除了不良信息,并通过该微博作出了回应,对广大网友真诚道歉,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微博管理,积极传递正能量,并希望广大网友的继续监督与关注。
据介绍,事件发生后,中寨乡立即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报案,并于12月19日晚连夜召开了党政联席会,对“微博事件”吸取深刻教训,责令分管领导立即进行整改。由乡纪委对微博管理人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并重新调整了微博管理人员。
目前,全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已经受理案件,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相关链接: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传播含有色情内容的物品,如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图片等。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应进行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