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证明自己能发财
据凤凰资讯报道,夏某是山东济南市人,其妻子名下有几十间房屋向外面出租,按理说夏某应该不缺钱,而夏某却由此产生了自卑感,但他却想靠自己的本事发财,那就是入室盗窃他人的财产。自今年7到12月份,夏某先后流窜至徐州作案4次。12月21日下午,夏某因涉嫌入室盗窃罪,被徐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12月12日,徐州市东三环某小区发生三起居民家中被盗案件。案发后,徐州市刑警支队联合分局刑警大队和大郭庄派出所组成专案组,对案件展开侦察。通过调取小区外围监控,发现了嫌疑人踪影。监控显示,嫌疑人在一个小时后,又背着包从小区内离开,此时嫌疑人手中多了一个受害人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包。
通过侦察,民警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为山东济南的夏某。就当专案组民警准备赴山东实施抓捕时,嫌疑人又流窜至安徽淮北继续作案。12月19日下午,专案组民警在淮北长途汽车站,将嫌疑人夏某抓获归案。经审查,嫌疑人夏某交待,因为其妻子名下有几十间房产出租,自己无业没有收入,心理由此产生了自卑感,为了证明自己,夏某自今年7至12月间,先后4次流窜至徐州作案10多起。
入室盗窃面临更重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实施后,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条文规定,入室盗窃将作为盗窃罪的一种严重情节,收到较为严厉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入户盗窃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安全,而且还对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故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