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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童被学校食堂六旬男子猥亵 教育局回应

刑事资讯          2016-12-26 阅读:25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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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童被学校食堂六旬男子猥亵

近日,一则“湖南13岁女孩在校期间遭到六旬保安性侵”的信息在网络流传。12月26日下午,湖南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向法制晚报记者证实,网络传闻部分情况不属实,实际情况为:邵阳市双清区佘湖小学一名在食堂工作的62岁李姓男子,因涉嫌猥亵该校11岁的五年级女生,目前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法晚记者注意到,近日,一则关于“湖南邵阳13岁女孩在校期间被六旬保安性侵”的帖子在网络流传,据网帖显示:涉嫌性侵的男子六十岁左右,系学校保安(另一种说法是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该男子的女婿是学校的教导主任……

12月26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从邵阳市双清区教育局独家获悉,网帖流传的信息部分细节不属实,实际情况为:佘湖小学一名62岁的食堂工作人员因涉嫌猥亵该校11岁的五年级女生被警方带走调查,目前案件细节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双清区教育局接受采访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教育局在12月24日接到相关情况举报,网帖中提及的“被性侵的女生已怀孕”等细节不属实。

此外,记者了解到,“涉嫌猥亵的李姓男子的女婿是佘湖小学教导主任”一事属实。

双清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向法晚记者表示,目前教育局正在召开相关的校长会议,传达此事,等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佘湖小学将对李姓男子作出开除处理,学校方面也将加强关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

猥亵儿童的认定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李某对女童实施不法行为,已涉嫌猥亵儿童罪,其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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