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强行拥抱陌生女子被抓
12月25日晚,一女子途经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一人行天桥时,突遭陌生男子猥亵。途经的热心市民擒获该男子,移交派出所民警。嫌疑人李某交代称,今年10月份以来,他在公交车和人行天桥上先后近10次实施猥亵。目前,李某已被南宁市公安局河堤派出所刑拘。
年轻女子小梅(化名)住在南宁市竹溪大道一小区。12月25日晚10时30分,她走上竹溪大道新兴苑小区附近的人行天桥,准备过桥回住处。她上桥后刚走十几步,突然被一男子从身后抱住,吓了她一大跳。紧急时刻,她用手抓住天桥护栏,深蹲下来。
“给我抱一下。”陌生男子说,同时开始实施猥亵。小梅几经挣扎,但未能挣脱,连忙大喊“救命啊”。
市民曹先生路过事发天桥时听到呼救声,只见一男子正在猥亵求救女子,立即朝该男子大吼“你干什么”,对方闻声转身逃跑。曹先生追赶大约300米,发现该男子正气喘吁吁地蹲在路边,迅速将其控制住,后移交给赶来的派出所民警。
河堤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带回做进一步调查。据查,嫌疑人姓李,今年21岁,在南宁市某机电城销售水泵,租住在事发人行天桥附近。12月25日晚,他乘坐公交车回住处,下车后看见一女子走上事发人行天桥,想起自己曾在此桥猥亵其他女子,就紧跟其后实施猥亵。在实施猥亵过程中,他遭遇热心市民喝斥后逃窜,但跑到力竭而被抓获。
据嫌疑人李某供述,他为获得心理和生理上的满足,专门寻找年轻漂亮女性进行猥亵:地点多在较为偏僻的人行天桥和人多拥挤的公交车上。今年10月份以来,他在公交车、人行天桥等处实施猥亵近10次,猥亵了多名年轻女子。
猥亵妇女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李某多次猥亵女性,情节恶劣,屡教不改,其行为或已构成猥亵妇女罪,应受到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