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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天桥上猥亵女子遭擒 涉嫌猥亵罪被刑拘

刑事资讯          2016-12-28 阅读:3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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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天桥上猥亵女子遭擒

12月25日晚,一女子途经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一人行天桥时,突遭陌生男子猥亵。途经的热心市民擒获该男子,移交派出所民警。嫌疑人李某交代称,今年10月份以来,他在公交车和人行天桥上先后近10次实施猥亵。目前,李某已被南宁市公安局河堤派出所刑拘。

年轻女子小梅(化名)住在南宁市竹溪大道一小区。12月25日晚10时30分,她走上竹溪大道新兴苑小区附近的人行天桥,准备过桥回住处。她上桥后刚走十几步,突然被一男子从身后抱住,吓了她一大跳。紧急时刻,她用手抓住天桥护栏,深蹲下来。

“给我抱一下。”陌生男子说,同时开始实施猥亵。小梅几经挣扎,但未能挣脱,连忙大喊“救命啊”。

市民曹先生路过事发天桥时听到呼救声,只见一男子正在猥亵求救女子,立即朝该男子大吼“你干什么”,对方闻声转身逃跑。曹先生追赶大约300米,发现该男子正气喘吁吁地蹲在路边,迅速将其控制住,后移交给赶来的派出所民警。

河堤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带回做进一步调查。据查,嫌疑人姓李,今年21岁,在南宁市某机电城销售水泵,租住在事发人行天桥附近。(来源:南国早报)

涉嫌猥亵罪被刑拘

据嫌疑人李某供述,他为获得心理和生理上的满足,专门寻找年轻漂亮女性进行猥亵:地点多在较为偏僻的人行天桥和人多拥挤的公交车上。今年10月份以来,他在公交车、人行天桥等处实施猥亵近10次,猥亵了多名年轻女子。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猥亵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具体案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知识普及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那么在该案件中涉事教师并未使用上述手段,所以并不触犯刑法,应当以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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