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野味第一案
1月3日,华西都市报从绵阳市森林公安局获悉,绵阳森林公安历时半年,于2016年底侦破一起特大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件。

此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并在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长期租用冻库、住所等地查获黑熊、穿山甲、大鵟、猫头鹰、鳄鱼(经鉴定)等数种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及制品,共扣押死体193头块,其中国家一级12头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81头块、肉类制品237.5公斤,总重量近两吨。

据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交代,其长期于省内外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及制品至绵阳境内贩卖。梁某交代,黑熊收购7000到8000元一头,转手获利颇丰。(华西都市报)
非法收购运输涉及犯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7号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