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路口你做土匪啊”
24岁的李某曾因盗窃罪获刑九个月,事发前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于是,他遂起意报复,动了杀人的念头。2015年2月19日6时许,李某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前往某地下停车场出口东侧的城管综合执法岗亭。趁李某某不备,李某持刀扎刺、切划对方颈部数下后逃离现场。李某某追至岗亭外倒地死亡。
路人发现李某某倒在血泊中便报警并拨打120。当急救人员赶到时,人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当天,警方走访调查时,发现前来接班的李某衣服上、手上有血迹,遂将他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李某先称被害人是自杀,当晚才承认杀人的事实。
在同事眼里,腿有点瘸的李某性格比较孤僻,平时很少与人交流,没事就在宿舍里躺着,有时候看起来有些神经兮兮。事发后,李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同事王某的证言显示,事发前两天,他和李某两人去接李某某的班。他先进了岗亭,李某则在门口护栏靠着。这时,李某某对李某说,“你做土匪啊,站在路口这儿。”听到这句话,李某一下子火了。“我站这儿关你什么事,找死啊。”之后,便伸手去拽对方的衣领,二人互相撕扯起来,后被王某拉开。
事发当天早上5点半,李某独自去换李某某的班。一个小时后,他又返回宿舍。王某见李某嘴上有血,就问他是不是和别人吵架了。李某否认,后躺在床上。
李某被抓后供述说,2015年2月17日6时许,他和同事去保安亭换李某某的班,对方无缘无故骂他是不是要当土匪,两人就互相骂了几句。后李某某动手打他,他也还了手,双方都没受伤。但感觉自己吃亏了,李某就起意报复李某某,把其弄死。晚上,他在宿舍同事的枕头下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借换班时杀死李某某。
事发当天早上6时,李某怀揣着水果刀走到保安亭,看到只有李某某独自在里面上班,就走到对方跟前,趁其不备,掏出水果刀扎了过去。看到李某某倒地后一动不动,认为他已经死了,李某就返回宿舍。
返回途中,李某碰到一个男保洁员对他说,“有人自杀了”。受到启发后,李某起初对警察谎称被害人自杀。据保洁员事后称,他看到被害人赤裸着上身倒在血泊中,遇到李某后就说有人自杀,让其赶紧过去看看。当时这么说并没有细想,觉得过年了对方可能有伤心事,喝酒之后就自杀了。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李某因为一句口角杀害李某某,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李某某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