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两情夫合谋杀夫抛尸
2016年12月16日,河北省涿鹿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1年前,于某与他人合谋将丈夫杀死抛尸,随后一直逍遥法外。是两名检察官凭借过人的胆识和勇气,深查细究,缉拿元凶,让死者沉冤昭雪,他们就是张家口市检察院驻涿鹿监狱检察室主任闫飞和检察官郝向忠。
2016年8月底,涿鹿县监狱一名服刑人员赵某给驻狱检察室写来一封举报信,反映他的盗窃罪同案犯张某曾涉嫌杀害了一个叫张荣珍的人。这封信总共不到200字,却披露了很多细节。比如张某讲述杀人过程后,曾带赵某到抛尸的那口井边现场指认,告诉他自己杀人后连续三个晚上在那里烧纸,求告死者的灵魂饶恕自己;张某还担心被杀人灭口,嘱咐赵某一旦自己要钱回不来就帮忙报案。
“信里的内容有一定的可信度。”经过认真推敲,驻狱检察室主任闫飞作出判断。当时刚刚上任三个月的他,曾是张家口市检察系统“十佳公诉人”,又在张家口市检察院反贪侦查岗位历练多年,具有丰富的侦查和公诉工作经验。到驻涿鹿监狱检察室任职后,他和检察官郝向忠曾深入每一个监区走访,广泛开展与服刑人员谈心活动,鼓励他们举报深挖余罪。赵某即是受此鼓舞主动给检察室写这份举报材料的。
根据赵某提供的另一名同案犯的线索,检察官找到了知情人叶某,叶某所述与赵某举报内容大体一致:200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提醒张某:“你现在是逃犯,住在她(于某)家里别让她给告了。”“她不敢”。“有啥不敢的?”
为回答这个问题,张某讲述了自己与涿鹿县某村的“毛眼”(钱某)、于某和于某的母亲一起将“大黄四”(于某的丈夫张荣珍)弄死了。作案手段是先喂安眠药,“几个人一起用被子捂死”,然后开着钱某的三轮车将尸体扔到一口废井里。检察官立即前往张荣珍以前住的村子秘密走访,了解到张荣珍是与于某结婚一年后,即2005年失踪的,至今杳无音讯。于某26岁初婚,育有一女,6年后离异,与涉案人员张某、钱某均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再婚后,她与丈夫张荣珍感情并不融洽,经常吵架。
走访当地公安机关时,检察官得知:张荣珍失踪11年来,并没有家人和亲属报案,因此没有立案。2012年,公安机关曾根据赵某的举报进行过调查,但由于张某在逃、于某的母亲去世、钱某半身瘫痪等原因没有刑事立案。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于某与请复合谋杀害丈夫的行为,主观上有预谋有计划,客观上造成丈夫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