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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看淫秽视频引冲动 密谋强奸女同学杀害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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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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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看淫秽视频引冲动

2015年10月6日国庆长假最后第二天,一大早金坛区某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你所所辖居民董力华被捅成重伤。民警赶赴现场,被害人躺在血泊之中,胸部颈部多处刀伤惨不忍睹,因尚存微弱生命体征,即通知120速到现场抢救,但最终因多处致命伤抢救无效,董力华于当日在医院死亡。

警方围绕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情况进行调查。下午4时许,一少年至派出所领取身份证,所长发现他衣着体貌及所骑电动车与监控录像情况相似,即将其扣留,这个少年正是监控录像中3名可疑男子之一、15岁的巢雷。未经世事的巢雷面对询问额头冒汗神情慌张,不一会就交代了与同学范翔、夏新新欲对被害人女儿董晴进行强奸未果,范翔当场杀害被害人的经过,并说想领到身份证后即潜逃。当天范翔及夏新新被抓获归案。

2015年10月5日晚约九点半,3名被告人准时碰头来到董晴家西边巷子里。范翔从包里拿出手套、塑料袋、泳帽,三人穿戴好后将手机放在一块大石头上,范翔吩咐夏新新看管手机并望风接应。巢雷、夏新新托起范翔,范翔爬上院墙见二楼东边卧室窗户开着,想爬过去查看,又怕自己体重太重踩破瓦片发出响声,就叫个子小一点的巢雷爬上来。巢雷由夏新新顶起来爬到二楼窗户处看了看告诉范翔:有个男的躺在床上玩手机。范翔说是董晴她爸,董晴应该在西边卧室,等她爸睡着再说吧。

董力华进屋后即关灯睡觉,不多时床下的范翔就听到了均匀的鼾声。他爬出来站在董力华床前犹豫一会:“杀还是不杀,不杀的话去强奸肯定做不成,杀了他才能顺利强奸。”他紧握刀柄,猛力朝董力华颈部刺进去,就听尖叫一声,董力华坐起来抓住范翔双臂,范翔说感觉很害怕,怕他呼喊,就想把他捅死,又朝他捅了一刀,就听楼梯有脚步声,赶紧从窗户跳到房顶上,跳到地面摔断左腿,忍疼单脚跳着逃跑……之后的情况都在监控录像里反映出来:巢雷、夏新新左右搀扶范翔到一块黄豆地里后各自回家,第二天早上巢雷骑电动车将范翔送回家。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范翔等担任密谋强奸女同学,被其父亲发现而将其父亲杀害,其行为首先涉嫌强奸罪,属于未遂,同时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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